保良局莊啟程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2020年12月4日修訂)
1. 名稱:《保良局莊啟程小學家長教師會》
《PO LEUNG KUK CHONG KEE TING PRIMARY SCHOOL PARENTS & TEACHERS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2. 會址:新界沙田馬鞍山耀安村屋村小學第一校舍
3. 宗旨:
3.1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聯繫,促進彼此間之合作。
3.2 增進家長與教職員之間的友誼。
3.3 商討彼此關注的問題,合力改善學生的學習及福利。
4. 會員:
4.1 家長會員:
4.1.1 凡該年度在莊啟程小學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為本會之會員。
4.1.2 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家長,一經申請批准及繳交會費,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4.1.3 以家庭為單位,只可選派一位家庭成員父、母或監護人為會員。
4.1.4 每位會員只可擁有一個會籍,期限由加入本會之日起計算直至所有子女於本校肄
業完畢為止。
4.2 當然會員:凡現任莊啟程小學的校長及教師。
4.3 名譽會員:凡為本會前常務委員會成員及對本會有貢獻,並經常務委員會推薦通過者,均
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惟名譽會員沒有投票權。
5. 紀律:
5.1 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常委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a) 違反本會章程。
(b) 獨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
(c)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
6. 會員權利及義務:
6.1 凡本會會員均有選舉、被選舉、提議及表決等權利。
6.2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及一切議決方案之義務。
6.3 家長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當然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7. 會費:
7.1 家長會員之會費由常務委員會擬定,經該年度會員大會通過作實(以每學年9月初至8
月底計為一財政年度)。
7.2 會費以每一家庭為單位。
7.3 家長會員須於入會時一次過繳交會費,而無須按年繳交,直至其所有子女於本校肄業完畢
為止。
7.4 當然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8. 組織:
8.1 職權: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所有會務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8.2 會員大會:
8.2.1 每學年召開週年大會,會議通告將會在兩週前由主席通知各會員。
8.2.2 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人數百分之十或五十人(以較低為準)。
合法遞交或郵寄之授權書均作親身出席論。
8.2.3 週年大會應處理之事務主要是公佈及通過經選舉產生之下屆常務委員,報告週年
會務,通過財政報告,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事項。
8.2.4 臨時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員不少於8人(其中必須包括3位家長及4位教師)
或家長教師會不少於會員15%聯署以書面動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8.3 常務委員會:
8.3.1 工作是執行及推動會務之發展,有必要時可召開會員大會。
8.3.2 常務委員會之委員在週年大會中選出,共十五名委員組成,其九名為家長會員,
六名為教師代表,校長為常務委員之顧問。
8.3.3 每隔兩年會員大會中選出常務委員後,新、舊常務委員應盡快舉行首次會議,互選執行各項職務包括:
主席一人(在家長會員中選出)-為本會代表,主理一切會務。
副主席二人(家長、教師各一人)-協助主席辦理會務。
文書二人(家長、教師各一人)-負責一切書信、文件及會議紀錄。
司庫二人(家長、教師各一人)-主理一切財政及收支事務,每年將結算交
會員大會通過。
康樂三人(由家長二人、教師一人)-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
總務三人(由家長二人、教師一人)-協助辦理會務。
聯絡二人(由家長、教師各一人)-負責聯絡會員。
8.3.4 各委員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可競選連任,委員中若有人退職可由後補委員補
上;而教師委員由校方薦任。
8.3.5 所有常務委員會通過的議案,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支持,方屬有效。
8.3.6 常務委員會,每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以半數常務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8.3.7 每年須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8.3.8 主席因事未能履行職務期間,須授權其中一位副主席(家長)暫代其職務。
9. 財政:
9.1 本會的款項(包括會費及捐款)可用於發展會務、會員福利及改善學生的學習及福利。
9.2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止。
9.3 常務委員會須將所有款項存放於會員大會選定之銀行,所有支票必須由以下人士中之任
何兩人聯合簽署及加蓋會印方為有效:主席或副主席(家長)及司庫(教師)任何二人。
9.4 每年財政年度完結時,司庫需編製一份財政報告,由常務委員審核後,呈交週年會員大
會公佈。
9.5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之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捐助於學校添置設備及贊助獎
助學金或其他用途。
10. 附則:
10.1 會章如有未善之處,得於週年大會提出討論,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可增刪修改。
10.2 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能抵觸教育條例及學校行政。
10.3 本會如需解散,應由會員大會決定,並須超過一半以上的會員贊同,若有任何盈餘及
資產,應按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之慈善團體。
11. 本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事宜:
11.1 本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根據以下程序產生:
(i)法團校董會會章
(ii)教育局相關條例
11.2 根據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內容,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任期為兩年,任期由4月1 日或註冊成為校董當日開始,
至第2年的3月31日結束。
11.3 有關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細則見附件一
11.3<教育條例>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見附件二(資料來源:節錄自教育局網頁)
11.4 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見附件三
11.5 家長校董選舉指引見附件四(資料來源:節錄自教育局網頁)